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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级预防原则,职业性病伤与一般病因或发病过程不明的疾病不同,欲求预防效益,在干优良的卫生服务,包括:
1.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 monitoring)及健康监(保)护(health surveillance)。前者为识别环境中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强度(接触量)和接触的机会,并应向职工公布,为改进生产环境提供依据;健康监护着重于早期检测在特定生产环境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通过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疾患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早处理,及时阻断接触。对劳动能力已受到损害者,应作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职业流行病学 明确的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在临床上比较容易识别和诊断。但有些疾病如职业性肿瘤和其他工作有关疾病;或长期接触微量的职业危害因素,疾病与环境因素的因果联系难以确认,需要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对接触人群予以"诊断".
3.为制订有关政策法令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两个方面工作除直接服务所必需外,所积累的资料,又可作为制订有关法令提供科学依据。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职业卫生法令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卫生部门需要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如劳动部门、各工业部门、工会等共同协商而贯彻。
4.卫生监督 为了执行卫生政策和法令,国家卫生部设有卫生监督司,以及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在企业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贯彻三同时,以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企业投入生产后,要执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5.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轮训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业务和管理人员。并将防护知识,让直接参与生产者懂得职业危害因素损害健康的致病环节,实行自我保健,也对企业的管理者实行群众性监督。
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有三方面的力量,包括行政领导的力量,即各级领导应对人民的健康负责,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其次是医务卫生人员的力量,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应按世界卫生组织1994年的"人人享有职业卫生"的建议,将职业卫生列为初级卫生保健的内容;第三种力量是劳动者的自我保健。
在卫生管理中,医务卫生人员包括卫生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机构、企业职工医院和保健站、乡镇和街道卫生单位以及医院中负责职业卫生的人员等积极参与,与工程学、劳动保护科学等方面人员的密切协作,为有关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并努力做好第一级预防,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使劳动者得以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如忽视预防,单纯治疗职业病患者,势必使病人愈治愈多,只有同时兼"治"不卫生的环境,才能打破恶性循环,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