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线免费咨询
神经症,旧称神经官能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患者病前多有一定的易患素质基础和个性特征;疾病的发生与发展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症状没有可以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为基础,与患者的现实处境不相称;患者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有求治要求;病程大多持续迁延。
伴随于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疾病所出现的各种神经症症状或其组合不能诊断为神经症。癔症一病,以往属于神经症的一种类型,但CCMD-3已将癔症从神经症中分离出来,单列一病。
共同特征
作为一组人为合并起来的疾病单元,神经症的各亚型有着各自不同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治疗反应及病程与预后。尽管不同类型神经症之间的相异点多于相同点,但多年的研究发现,神经症患者仍有不少共同之处而使其有别于其他类别的精神障碍。
1. 起病常与心理社会因素有关
心理社会应激因素与神经症的发病有关。许多研究表明,神经症患者在病前较他人遭受更多的应激性生活事件,主要以人际关系、婚姻与性关系、经济、家庭、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多见。
一方面可能是遭受应激事件多的个体易患神经症;而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神经症患者的个性特点更易于对生活感到“不满”,对生活事件更易感,或者是其个性特征易于损害人际交往过程,从而导致生活中产生更多的冲突与应激。
2. 患者病前常有一定的人格基础
研究表明,在遭遇相同应激事件的群体中,最后发展成神经症者毕竟是少数,提示个体的易感素质或性格特征对于神经症有重要的病因学意义。
3. 症状没有相应的器质性病变为基础
4. 社会现实检验能力未受损害,社会功能相对完好
神经症患者相对于重性精神病的发作期而言,多数患者的社会功能是完好的,即使在疾病发作期,他们一般能自理生活,甚至能勉强坚持工作或学习,他们的言行通常都保持在社会规范所允许的范围以内;如果与正常人比或与患者病前相比,其社会功能只能是相对完好,他们的工作、学习效率和适应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减退。
5. 一般没有明显或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
6. 一般自知力完整,有求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