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骨折累及关节面有显著移位,不宜手法复位,或手法未能复位或复位后不能保持位置者(如肱骨髁、股骨髁、胫骨髁及踝关节骨折等)应切开复位。其目的是争取关节面的解剖复位,避免关节不稳和损伤性关节炎。同时行坚强的内固定,如肱骨髁间骨折,用骨栓固定,以便早日进行关节功能锻炼。
2.骨折合并同一骨骼的关节脱位(如股骨骨折合并髋关节脱位),由于脱位关节的远端有骨折,施行手法复位有困难者。
3.一骨数处骨折或同一肢体的股骨和胫骨骨折,或多发性骨折,为了预防并发症和便于病人在床上活动,可选择某些手法复位困难或外固定不易维持对位的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4.有明显移位的撕脱骨折,如髌骨骨折,尺骨鹰嘴骨折等,手法复位困难,复位后难以维持折端对位者。
5.两骨折端之间有软组织嵌入,手法松解失败者。
6.骨折合并主要血管或神经损伤,在修复血管或神经前,必需先行切开复位术,恢复骨架的支撑作用。
7.伤员未能及时就医,来院时已不能进行手法复位或牵引复位治疗,而骨折移位明显,日后势必影响肢体功能者。
8.某些血液供应有障碍的骨折,如股骨颈骨折等,外固定不利于维持复位和愈合,应行切开复位或手法复位三翼钉等内固定,以期牢固固定,促进骨折愈合。
9.有明显移位的骨骺骨折,复位不良或两骨折端不能紧密接触者。
版权所有: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3009187号 ┊ 经营许可证:粤B2-20130365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 粤公网安备:44040402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