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原则
基于对
发热发病学的新认识和解热药作用原理的了解,对发热患者的处理,提出下述原则:
(1)对一般发热不急于解热:
由于热型和热程变化可反映病情变化。并可作为诊断、评价疗效和估计预后的参考,而发热不过高或不太持久者,不致有太大危害,故在疾病未得到有效治疗时,不必强行解热。解热本身不能导致疾病康复,且药效短暂。反之,疾病一经确诊而治疗奏效,则热自退。急于解热使热程被干扰,就失去参考价值,有弊无益。
(2)下列情况应及时解热:
1)体温过高(如40℃以上)使患者明显不适、头痛、
意识障碍和
惊厥者。
2)
恶性肿瘤患者(持续发热加重病体消耗)。
3)心肌梗死或心肌劳损者(发热加重心肌负荷)。
4)心肺复苏后进行脑复苏的过程中。
2.治疗
(1)针对发热病因:传染病的根本治疗方法是消除传染原和传染灶。当抗感染奏效时,随着传染灶(包括炎症灶)的消退,便出现退热。为促进退热,解热药可与抗感染疗法合并使用。
(2)针对发热机制中心环节:根据发热机制及现有解热药的药理作用,可针对下列三个环节采取措施以达到解热:
1)干扰或阻止EP的合成和释放,包括制止或减少激活物的产生或发挥作用。
2)妨碍或对抗EP对体温调节中枢的作用。
3)阻断发热介质的合成。这些措施可导致上升的调定点下降而退热。目前临床上采用的解热药包括化学解热药和类固醇解热药。前者以水杨酸盐为代表,后者以糖皮质激素(抗炎激素)为代表。
(3)针刺解热疗法,有一定效果,机制未明。
加强对
高热或持久发热患者的护理:
1)注意水盐代谢,补足水分,预防
脱水。
2)保证充足易消化的营养食物,包括维生素。
3)监护心血管功能,对心肌劳损者,在退热期或用解热药致大量排汗时,要防止休克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