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杀行为,我们很多人都是感觉有些不可理解的。但是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非常严重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专家们都是一直在研究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下面的自杀的四个分类。
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因其对自杀原因的解释和分类信受学者的重视。他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一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这时往往导致自杀率的明显增高。他还依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把自杀分为四种类型。
1.利他性自杀
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投身汩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
2.自我性自杀
自我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涂尔干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
3.失调性自杀
失调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
4.宿命性自杀
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如监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为主而献身。
以上便是对于自杀行为的四种分类,当然这种分类仅仅知识其中的一种,若是大家对于另外的分类还有着兴趣的话,不妨可以寻找另外的资料来了解一番。祝愿大家都能远离这个麻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