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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残伤行为

自我残伤行为容易与哪些症状混淆?

  自杀行为包括自杀姿态,自杀企图与既成自杀。显然不可能实现的自杀计划和举动常被称作自杀姿态;它们主要是表示一下意愿而已。然而,对于自杀姿态也不可掉以轻心;它们是强烈的呼救信号,必须予以彻底检查,设法治疗,缓解痛苦,预防下一次的自杀企图,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20%的企图自杀者会在1年内再次尝试自杀,其中10%的人最终以自杀了结了生命。也许因为行为者自我毁灭的意愿较轻,较含糊,犹豫不决或者行动的致命能力较低的缘故,自杀企图是一种不成功的自杀行动。大多数企图自杀者在寻死的问题上都存在矛盾心理,自杀企图可能是在祈求帮助,强烈的求生欲望挫败了自杀企图。既成自杀以死亡告终。既成自杀与自杀企图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因为自杀企图也包括那些决定寻短但由于被及早发现或抢救及时而未亡者的行动,而且也有自杀企图者失手造成致命的既成自杀。

  自我毁灭行为有直接的(通常包括自杀意念,自杀企图与既成自杀)也有间接的(特征是虽无寻短见的意图,却从事危及生命的冒险行为,常常无意识地反复实施,最终可能自我毁灭)。间接性自毁的行为有饮酒过度,药物滥用,大量抽烟,过量饮食,忽视健康,自伤,多次手术癖,绝食,犯罪行为以及驾车鲁莽等。

 

  常见形式包括:撞头,咬手,过度摩擦和抓挠身体。

  首先,为了详细描述患者的自残行为,探索行为与生理,社会环境之间的潜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相关的生理机能分析(Wacker, Northup & Lambert, 1997)。包括如下项目:观察人群; 自残行为之前, 之后和过程中具体表现; 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获得的相关信息可望解释自残行为的原因。

  数据收集之前,决定调查分析的具体行为十分重要。分析的重点应为一种具体行为(例如,咬手腕)而不是一类行为(例如,自残)。如将几种具体自残行动归为一个大类,会对每种行为的不同起因分析造成困难。例如,一个孩子的自残行为包括咬手腕和过度抓挠身体,这两种行为分别是由不同原因造成的(Edelson, Taubman and Lovaas, 1980)。前者可能是灰心沮丧的反应,后者可能是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

  数据收集过程之中,自残行为的显著特点应予以记录,例如发生频率,时长,严重程度。患者所处的客观和社会环境情况也应记录。客观环境项目包括:背景(教室,食堂,操场);光线(自然光,白炽光);声音(修草机,其他孩子的尖叫)。同时记录环境中其他人的姓名或代号,例如,教师,父母,工作人员,访问者,其他学生/患者。记录的其他要素还包括每天具体时间和每周具体时间。